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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林产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菏泽林产工业协会,Heze Forest Products Industry Association

本社团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菏泽市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林产工业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及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作用,维护行业利益、会员的合法权益,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团体贯彻执行

第五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菏泽市林业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菏泽市民政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党的工作接受市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菏泽市开发区郑州路西侧1919号602、6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并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合理要求。

   )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论坛等活动;承担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本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协助标准贯彻实施。

    )开展对林产工业相关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跨行业的、国际间的经贸洽谈和技术合作,开展行业峰会、参观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

)开展产研合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交流

   )组织参加国内外展会,多种形式开拓市场。

   )针对林产品国际贸易纠纷,协助开展国际维权

   )组织开展评比先进、奖励表彰活动和有益于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制定行规行约,组织开展行业诚信经营活动

   (十)组织开展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团体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遵守共同商定行规行约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30日向本团体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下列处分:(一)予以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社团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终止事宜;

)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会员代表产生和罢免办法;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或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1/3。

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重要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此会议应做会议纪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二十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领域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十九 会长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有效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 本团体设监事长1名,由理事选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 本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团体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团体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团体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三十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十 本团体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团体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市”“菏泽”等字样。

本团体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团体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三十七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三十八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三十九 本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四十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四十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四十 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四十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四十七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十八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九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 本团体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 本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 本章程经20257月11届第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九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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